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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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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場不動產爭奪賽中,甲同時跟三個人簽約,但法律規定『冠軍』只有一個。請你想想:法律是保護『先簽約』的人、『先搬進去住』的人,還是『先在政府地政機關完成登記』的人?如果最後的贏家出現了,而屋子裡還住著另一個只有簽約的人,這位贏家可以憑藉什麼身分請對方離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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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里程碑!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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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二重買賣
💡 不動產物權依登記生效,債權契約具相對性且無排他效力。

🔗 不動產權利歸屬變動鏈

  1. 1 債權行為 — 甲與乙丙丁分別簽約,數個契約皆有效。
  2. ↓
  3. 2 交付占有 — 甲交付房屋予丙,丙僅取得占有而非所有權。
  4. ↓
  5. 3 登記公示 — 甲為丁辦理移轉登記,丁取得法律上所有權。
  6. ↓
  7. 4 物權效力 — 丁依民法第767條請求丙返還,丙不得對抗。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丙丁間具備特定法律關係,可研究有無「占有連鎖」之適用。
🧠 記憶技巧:債權平等契約效,登記物權才生效,對人債權莫對抗,七六七條請返還。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先受交付者即取得所有權,或混淆「有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適用前提。
債權相對性 登記要件主義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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