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 題
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停留,下列何者不屬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情形?
- A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 B 被害人已逾期停留
- C 發現被害人有隱瞞事實,情節重大
- D 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這項法律規定的目的是要幫助那些「因為被犯罪組織控制而導致身分失效」的人能夠合法留在台灣配合辦案,那麼主管機關在審核這個『特別許可』時,會把『目前的證件過期』當作拒絕幫助的原因,還是當作需要提供這項幫助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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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許可停留的立法意旨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選項(B)為非,顯示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中「保護被害人」的立法核心掌握得非常扎實。專案許可停留的設計,正是為了讓身分處於非法或逾期狀態的被害人,能有合法的身分留台配合偵查或審判。因此,「逾期停留」往往是申請此許可的前置背景,若將其列為「不予許可」的事由,將使該法條失去實質的保護功能。
國家安全與誠實義務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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