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下列有關香港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程序,何者錯誤?
- A 在香港之香港居民第一次申請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並核轉內政部移民署辦理核發
- B 在海外地區之香港居民應向內政部移民署派駐之人員申請核發或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
- C 在香港之香港居民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由內政部移民署派駐之人員核發
- D 在香港之香港居民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一位住在倫敦的香港居民想來台灣觀光,他在法律程序上應該前往哪一個代表我國在該國的「整體官方機構」遞交申請?而在法律條文中,我們是向該「機構」提出申請,還是直接跳過機構去向特定的「移民署派駐人員」或「國內總署」提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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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錯誤選項!這題主要考驗《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中關於申請程序的細節。
入出國申請程序的權責劃分
根據現行法規,在「海外地區」的香港居民申請進入臺灣時,法定的受理單位應是駐外館處(即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由館處核轉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辦理,或是由駐外館處內派駐的人員核發。選項 (B) 錯誤點在於忽略了「駐外館處」這個法定受理機關,且一般海外申請並非「逕向」移民署申請,這與在香港本地第二次以後申請可透過網路(逕向移民署)的程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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