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依據有關簽證之我國法令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簽證之效期,係指自簽證申請之當日起算,持證人可有效持憑來我國之期限
- B 禮遇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 C 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入境者,若因遭遇天災並提出證明,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許可
- D 對我國有貢獻之人士得適用禮遇簽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想要表達對某位外國友人的高度尊重與感激(例如獲得重要勳章的國際友人)時,哪一種簽證名稱最符合這種「外交禮儀」的性質?此外,關於文書的「效期」,法律上通常是從申請人提出請求的那一刻算起,還是要等到政府正式審核通過並核發證明的那一刻,該文書才產生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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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簽證核發的實務規定!這題你能答對,代表對於《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條文細節與權責劃分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
簽證類別與核發要點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9 條,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的適用對象包括第 9 條各款列舉之人士及其眷屬,確實包含「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因此選項 (D) 是完全正確的法律描述。至於其他選項,則是常見的法律細節陷阱:選項 (A) 的簽證效期應自「核發日(Issue Date)」起算,而非申請日;選項 (B) 提到的外交、公務及禮遇簽證,其效期最長可達 5 年而非 3 年;而選項 (C) 涉及權責機關,以免簽證入境者若遇天災需延長停留,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簽證,而非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停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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