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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4 題

外國人有特殊功勳於中華民國者,其申請歸化應經下列何者核准?
  • A 內政部
  • B 外交部
  • C 行政院
  • D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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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要對一位具備「特殊貢獻」的人才給予國籍上的禮遇時,這已經超越了基層部會的日常行政範疇。請你想想看,若要展現國家對這份貢獻的最高尊重與嚴謹性,在行政體系的層級結構中,通常會交由哪一個具備「最高行政決策權」的機關來做最終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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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國籍法》中的權責劃分!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於特殊行政程序的細膩觀察力。

行政權責的層級區分

在一般的歸化案件中,主管機關通常是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然而,針對有「特殊功勳」的外國人,由於這涉及國家對其卓越貢獻的高度肯定與榮譽,其歸化程序會從一般的部會層級提升到最高行政機關。根據《國籍法》第 6 條規定,這類特殊的歸化申請案必須經由**行政院(Executive Yuan)**核准。雖然最終會送請總統府公報公布,但實質的「核准」權限是在行政院手中,這是法條中極為關鍵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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