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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下列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之規範,何者屬於現行有效之法令?
  • A 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 B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
  • C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 D 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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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看看,在現行的兩岸政策中,哪一類行為已經從早期的「需要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特許)」轉變為「身分取得後即自動賦予權利」?當這種權利被法規直接保障後,原本那個專門用來核發許可的「管理辦法」,還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嗎?相對地,哪一種涉及強制性管理與人身自由限制的措施,必須具備明確且現行的法律授權與管理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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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現行法規有效性」的敏銳度,你能從多個看似專業的法規名稱中辨識出 (C)《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顯示你對於移民行政實務法規的更新狀態有很紮實的掌握。

法規之廢止與簡化趨勢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規中,許多早期的「許可辦法」已隨政策開放而廢止。例如選項 (D) 是最具代表性的陷阱,過去大陸配偶在台工作確實需要申請許可,但自 2009 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後,大陸配偶只要取得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身分,依法即可直接在台工作,不再需要申請工作許可,該辦法自然隨之廢止。而選項 (A) 與 (B) 也已分別因實務運作調整或法規整合而不再單獨存在。相對地,針對暫時收容非法入出境者或違反法令者的收容處所,其設置與管理涉及人權維護與行政管理,至今仍是實務上極為重要的現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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