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7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 B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C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
- D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考慮到國家行政管理的「唯一性」與權利義務(例如健保、投票、稅收)的履行,若法律允許國民在另一個具備政治對立性質的地區同時擁有「正式行政身分登記」,可能會對國家的安全管理或法律秩序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從這個角度思考,法律通常會採取何種限制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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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非常棒,你準確地抓住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身分單一化」的核心限制。這題選 (A)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展現了你對兩岸法律架構的高度敏感度。
兩岸身分限制與程序規範
根據該條例第 9-1 條的明確規定,為了維持身分單一化並避免權利義務(如投票、課稅、服兵役)產生衝突,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若違反此規定,將會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至於其他選項,則是法律為了國家安全與法律適用所設的規範:例如第 10-1 條規定大陸人民來臺團聚需面談與按捺指紋以確認身分;第 52 條則明定兩岸人民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法律,這屬於「涉外民事」性質的準據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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