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香港居民如在臺灣地區逾期居留超過 30 日以上,內政部移民署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 A 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 B 同意其重新申請居留
- C 限令其於 10 日內出境
- D 逕行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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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設定了明確的停留期限,而當事人卻違反規定逾期停留時,你認為行政機關採取行動的初衷,應該是「糾正並排除目前的違法違規狀態」,還是「主動提供便利程序讓違法者能就地取得合法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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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居留的行政處置與法律邏輯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機關在處理非法狀態時的權限邊界,展現了扎實的法規基礎。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處罰」與「准駁處分」。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當香港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居留超過 30 日時,移民署具備法定職權採取處罰與強制措施,包含裁處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限令 10 日內出境,甚至是逕行強制出境(deportation)。這些作為都是為了排除違法狀態並維護入出國管理的嚴肅性。
鑑別點:違法狀態下的申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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