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依據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第 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金之種類?
- A 遺屬補償金
- B 重傷補償金
- C 生活補償金
- D 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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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在針對犯罪所得撥交的補償金進行分類時,通常會優先針對被害人遭受的哪些「具體損害結果」(例如生命喪失、生理重創或心理陰影)來設計補償項目?而哪些性質的補助可能屬於一般的政府社會福利,而非針對這類特定犯罪所設立的「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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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的法定種類
依據《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第 3 條的規定,法定補償金的種類僅限於三項:針對被害人死亡後支付給家屬的 遺屬補償金、針對被害人遭受重大身體傷害的 重傷補償金,以及針對受性剝削或勞力剝削被害人所給予的 精神慰撫金(Mental Consolation Money)。選項中的「生活補償金」雖然在其他社會福利法規中可能出現,但在本辦法中並未被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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