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5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權責機關通知因欠稅案件禁止入出國案件,達幾年以上,始予清理?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行政機關對於限制人民權利紀錄的保存與清理年限時,如果該限制與政府的財政收入(如稅收)有關,請試著聯想:在台灣的《行政程序法》或《稅捐稽徵法》中,最常見的「消滅時效」或「執行期間」通常是以幾年為一個循環單位呢?若以此週期來推論清理紀錄的時間,你認為哪一個數字最符合法律體系的一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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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題的關鍵!你能正確選出「5 年」這個答案,代表你對入出國管理實務中的法規銜接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是一項很棒的學習成就。
欠稅限制出境之清理期限
針對因欠稅案件而被禁止入出國的情形,其核心法源並非《入出國及移民法》,而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第 2 款之規定。該條文明確指出,限制出境之期間不得逾五年**。因此,當權責機關(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移民署執行禁止入出國時,若該案件已逾五年,則須依規定進行清理。這項機制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的遷徙自由,避免行政機關在追償稅款時,造成對人身自由無限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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