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下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繼承與遺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 B 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與被繼承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處理之
- C 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 D 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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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外國人在臺灣去世後沒有任何繼承人,而他在臺灣境內留有一棟房子或一筆銀行存款,基於國家主權、領土管理以及實際處理的便利性,你認為這筆「無主財產」最後應該交由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決定它的去向,最能符合該地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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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揪出了選項中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Act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中繼承與遺囑的條文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
涉外繼承的原則與例外
在涉外法律邏輯中,繼承與遺囑通常遵循本國法主義(lex patriae)。如選項 A、C、D 所示,無論是繼承權的發生、遺囑的效力或撤回,原則上皆依被繼承人或遺囑人的「本國法」。然而,當涉及到無人繼承的財產時,法律考量會轉向財產的安全與所在地管理。依據本法第 62 條,外國人在我國留下的財產若依其本國法為無人繼承時,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選項 B 試圖用「關係最切地法」這個看似合理且廣泛適用的法律準則來干擾判斷,但法律在特定物權清算或財產歸屬上,有更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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