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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親屬會議,以會員 3 人組織之
  • B 監護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 C 19 歲之大學生結婚,無須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D 生死不明已逾 2 年者,其配偶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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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組織的成立是為了監督某人的權益,而負責「執行」或「管理」該人事務的負責人,同時又進入這個監督小組裡參與決策,這樣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法律為了確保公正性,通常會如何處理這種身分重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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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親屬編的細節!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法規中的「身分限制」與「法定年限」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移民法規考科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親屬會議的組成與消極資格

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誰「不能」參與親屬會議。根據**《民法》第 1133 條規定,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因為在法律地位上可能存在利益衝突,或是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因此明確規定不得擔任親屬會議會員**。此外,選項 (A) 也是常見的陷阱,依據第 1130 條,親屬會議應以會員 5 人組織之,並非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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