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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9 題

甲係來自印度地區之無國籍人民,經查甲係於民國 103 年 6 月持偽造護照入國後非法居留至今,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法令規定,甲是否可以在臺繼續居留?
  • A 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內政部移民署應許可其定居
  • B 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內政部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 C 無法取得居留權,內政部移民署應強制其出國
  • D 可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難民身分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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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無國籍的人士已經在臺灣生活多年,且在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收留他(無國籍),考量到基本人權,法律通常會設立一個「特定日期」作為分界。請思考:對於這類特殊歷史背景的族群,政府若要給予合法身分,通常會先給予「可以合法居住一段時間」的權利,還是直接給予「可以永久定居並入籍」的權利?這個先後順序在法律文字上會如何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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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項法規細節!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對於特定對象的人道化處遇規定。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對這條法律的「時間門檻」與「處分種類」都有非常清晰的理解。

特定地區無國籍人民的居留規定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4 項,來自印度或尼泊爾地區之無國籍人民,須是在 民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以前入國、未能強制其出國,並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現由文化部承接相關業務)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內政部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Residency)。甲在 103 年入國,正好符合這個法律回溯的時間要件,惟仍須符合未能強制其出國及經審查會認定身分等法定要件,始有合法留下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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