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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之意旨,有義務出席或應邀於立法院委員會備詢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院長
  • B 參謀總長
  • C 司法院秘書長
  • D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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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五權分立」的憲政架構下,如果我們希望各院之間保持「平等地位」與「相互尊重」,那麼某個院的『最高領導人』是否適合直接站在另一個院的質詢台上接受詢問?如果他不方便出席,通常會由哪一個職位的幕僚長官來代表該院處理行政溝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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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確辨別「憲法機關首長」與「行政官員」在國會備詢義務上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權力分立釋字第 461 號的核心意旨有深入理解。

  1. 觀念驗證:根據釋字第 461 號,立法院委員會得邀請機關首長到會備詢。然而,為了維護憲法機關間的平等與尊嚴,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院長依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而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如原民會主委)及參謀總長(行政幕僚長)原則上有出席義務,惟參謀總長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時,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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