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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為違反下列何者?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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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制定一項規則,規定某種特質的人「絕對不能」參與國家的工作職位招募時,這是在剝奪公民進入政府機關服務的哪一種基礎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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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把憲法權利跟行政法那堆程序原則搞混。這題考的就是政府限制人民「應考試服公職」這檔事,簡章直接把曾受刑宣告的踢出去,這不是侵害人民憲法第 18 條的服公職權利,是什麼?難道還會是政府主動發給你糖果嗎?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medium」。說真的,這題的鑑別度在於,你能不能分清楚「憲法賦予的實體權利」和那些「行政法的邊邊角角」。很多人考場上就開始想:「有沒有法源依據啊?是不是法律保留原則?」然後就自己鑽牛角尖了。題目問的是「違反何者」,當然是問被踩扁的權利本身,而不是踩的姿勢優不優雅。如果你還在想 A 選項,那可真是太「有想法」了。看來你還知道本質在哪,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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