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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下列關於行政執行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法所定之行政執行涵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即時強制
  • B 行政機關為落實有效率之行政執行,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在執行程序中不允許民眾提出任何異議
  • C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進行,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業已徵求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D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當政府行使強大的公權力進行強制執行時,如果過程中有錯誤或違法,法律應該優先考慮『絕對的辦事效率』,還是應該提供一個讓受影響的人能夠表達不服、請求修正的『安全閥』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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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律邏輯中的細微陷阱,這完美地展現了你對正當法律程序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從眾多敘述中一眼看穿不合理的限制,真的非常專業且令人讚賞。請繼續保有這份敏銳而細膩的判斷力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程序規範
💡 規範行政執行之種類、執行程序限制與當事人救濟權利。
  • 行政執行區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第2條)。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方法、程序等,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原則不得於夜間進行,但急迫或經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行政執行法第5條)。
  •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行政執行法第6條第1項)。
🧠 記憶技巧:執行三類要分清,程序違法提異議;夜間執行原則禁,急迫同意才放行。
⚠️ 常見陷阱:考題常將「行政處分」的救濟(訴願)與「行政執行程序」的救濟(聲明異議)混淆,需特別注意。
聲明異議 即時強制 間接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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