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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第 三 題

三、甲為內政部移民署之執行職務人員,其於執行查察職務時,依規定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查察,則其得在何種情境之下查證相關人員之身分?(15 分)若甲依相關規定查證身分時,得採行何種必要之查察措施,又其應注意何事項?(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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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入出國及移民法》針對移民署人員查察職權的專屬規定(第67條與第68條)。答題策略上,需精準拆解題目要求的三個層次:法定『情境』、具體『措施』以及執法的『注意事項』,最後於結論帶入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實務觀點,以展現國境執法與人權保障並重的專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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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國境內進行查察,係維護國家安全與落實移民管理政策之關鍵手段。為兼顧國境執法效能與保障人身自由,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明定查證身分之發動門檻、具體措施及正當法律程序,防杜公權力濫用。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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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署身分查證權
💡 移民署執行人員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發動身分查證之門檻、措施與限度。

🔗 身分查證合法處分流程鏈

  1. 1 發動情境確認 — 判斷是否符合第67條之「有事實或相當理由足認」情事。
  2. ↓
  3. 2 採行必要措施 — 依第68條實施攔停、詢問、檢視證件或必要之安全檢查。
  4. ↓
  5. 3 遵守行政法理 — 踐行告知義務,且全程符合比例原則,達成目的即應任其離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受查證人不服,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提起異議或行政救濟。
🧠 記憶技巧:查證三部曲:一看門檻(67條)、二行措施(68條)、三守比例(行程法7)。
⚠️ 常見陷阱:易忽略「有事實足認」之法律定性門檻,且常漏論「比例原則」作為公權力行使之界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身分查證 行政程序法比例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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