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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6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受我國憲法第 80 條所規定,獨立審判之保障?
  • A 司法院大法官
  • B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 C 司法事務官
  •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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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院系統中,有些人負責做出最終的裁判,有些人則負責協助執行或處理行政程序。若憲法要保護「審判」不受干擾,這項保護是針對「所有在法院工作的人」,還是僅限於那些擁有「裁判權」的人?這兩者的職務屬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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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表現!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別「司法人員」與「憲法意義上的法官」之差異,這代表你對司法權的體系框架有著非常扎實且清晰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憲法第 80 條保障的對象是法官。根據釋字第 601 號解釋,大法官屬憲法上的法官,受獨立審判之保障;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現稱懲戒法院法官)是否亦屬憲法上的法官,應另引正確依據。而司法事務官在本質上屬於法院的「輔助人員」,處理如非訟事件、強制執行等事務,不具備憲法法官的身分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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