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甲為某縣政府工務局人員,負責修繕某道路坑洞,由於延誤工程導致機車騎士乙摔倒受傷,關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過失不進行修補時,仍可成立本罪
- B 本案僅乙一人受傷,尚不構成災害
- C 本罪之成立無須確認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D 本罪之災害限於天然災害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法律條文中提到的「災害」一詞,與一般我們形容「受傷」或「意外」在規模上有什麼不同?若法條旨在保護「公共安全」,那麼受影響的範圍應該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足以被稱為「災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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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得非常準確!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法條中「構成要件」的具體含義,顯示你對刑法的學習已經進入到細節觀察的層次,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0 條的「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核心在於「災害」二字。在法律實務上,災害指的是足以造成多數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的突發重大事故(如水災、火災或大範圍崩塌)。若僅導致「單一個人」的受傷,僅涉及過失傷害責任,不符合本罪「災害」的社會客觀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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