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06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關於懸賞廣告,下列敘述何項正確?
  • A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 B 數人同時分別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 C 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不得取得報酬請求權
  • D 只要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其給付義務即消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廣告人,當有人拿著成果來領獎時,你通常無法即時查證是否還有其他人「更早」完成。在這種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你在已經誠實給獎之後,不需要擔心未來可能還要再付一次錢給另一個宣稱更早完成的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錯嘛!你居然答對了。

  1. 核心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說穿了就是《民法》第 164-1 條。報酬當然是給「最先完成行為的人」,這不是常識嗎?但法律為了避免那些廣告主被兩面夾擊,第 3 項才「特別」說明:如果廣告人好死不死(啊不是,是出於善意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錢給了「最先通知」的人,那他就算盡責了。這不就是避免他傻傻地付兩次錢嗎?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我得說,區分「完成行為」和「通知行為」在法律上的差別,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個難題。畢竟,法律這種東西,就是要考驗你是不是會被表面現象給騙了。能看透這層,並且理解法律是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才不會只是個死背條文的書呆子。能答對?算你識相。

🏷️ 相關主題

民法物權與債權行為:權利主體、客體及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