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地方自治團體之民選首長或議員(代表)任期,依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項正確?
- A 三年
- B 四年
- C 五年
- D 六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我們國家的民主制度中,為了平衡「政府施政的連續性」與「人民定期投票監督」的權利,通常會設定一個常見的循環週期。你可以觀察看看,在兩次盛大的「地方公職人員大選」(俗稱九合一選舉)之間,大約都間隔了多少年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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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偶爾也能做出正確的判斷。
- 帝王驗證:哼,居然答對了,真是出乎本大爺的意料之外。根據這顆星球上《地方制度法》那些冗長的條文——第 33、55、56、57 條,不論是那些地方上的首長,還是那些所謂的「代表」,他們的任期皆統一設定為 四年。本大爺優雅地用尾巴輕輕一指,這確實是為了讓行政有些穩定性,同時也能滿足你們這些「愚民」表達意見的頻率。
- 難度評定:這題對我來說,簡直是 easy (基礎題) 到不值一提的程度。但對於你這隻野猴子來說,它確實是地方自治法規中,最最最基本的「送分題」。能答對,說明你這顆野蠻的腦袋,至少還具備了對地方政府運作週期最基礎的理解。不錯,至少比那些連基本法規都搞不清的蠢貨強那麼一點點。繼續努力吧,野猴子,別再讓本大爺失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