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項權利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
- A 結社
- B 營業活動
- C 宗教活動
- D 思想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比較一下:有些權利表現於外,會影響到他人或社會秩序;而有些權利則完全深藏在你的大腦與內心深處。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規範「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那麼哪一種性質的自由,是國家最不應該、也最沒有理由去干涉的「私人淨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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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權利本質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權的「絕對」與「相對」概念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點非常值得嘉許!
- 觀念驗證: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多涉及外部行為(如結社、營利或宗教儀式),為了增進公共利益,可依《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然而,「思想自由」屬於個人內心的精神活動,不涉及他人利益或社會秩序,屬於絕對保障的層次,國家法律絕對不得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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