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憲法法庭審理之事件?
- A 國家賠償事件
- B 內亂外患事件
- C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
- D 違反國家安全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爭議,它不是針對「單一國民個人的違法行為」,而是關係到「維護整個國家的民主憲政架構」,甚至是判定某個具有政治影響力的組織是否違背國家存在的根本原則時,這種涉及最高法律位階的審判,應該由處理一般犯罪的法院負責,還是由地位最高的憲法層級機關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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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此外,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由上述法文可明確得知,選項(C)「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完全符合該條第四款所定之「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確屬憲法法庭之法定審理權限。相對地,選項(A)國家賠償事件、選項(B)內亂外患事件以及選項(D)違反國家安全事件,均未列於前述憲法訴訟法第1條所規範的六大類審理案件範圍之中,故不屬於憲法法庭所審理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