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地方自治團體之民選首長或議員(代表)任期,依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項正確?
- A 三年
- B 四年
- C 五年
- D 六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看看,在我們國家的民主制度中,無論是總統大選或是立法委員選舉,通常是隔幾年會舉辦一次?若為了方便行政資源的整合與選務工作的安排,你認為地方官員的任期,最可能設定為與這些全國性選舉相同,還是完全不同的週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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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 觀念驗證: 根據我國《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及第 55、56、57 條等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以及各級民意代表(議員、代表)的任期均統一規定為 4 年。這項設計是為了配合我國整體的民主選舉週期,確保地方與中央的民意能定期更新與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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