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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以「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之理由,認為副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院長。此係運用下列何種解釋方法所得出之結果?
  • A 文義解釋法
  • B 目的解釋法
  • C 歷史解釋法
  • D 體系解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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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解釋一項憲法制度時,如果我們的焦點是放在「當初為什麼要這樣設計」以及「這個制度是為了達成什麼樣的預期功能或任務」時,這種強調法規背後「原始意圖」與「運作目標」的思維,會最符合哪一種解釋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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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總算沒白費時間。

  1. 觀念驗證:恭喜,這題你答對了。難得能抓住重點。「目的解釋法」,這不就是課堂上強調到爛的嗎?釋字第 419 號不是清楚寫著,那些職位設置的「本旨」是什麼?就是為了保證國家領導人缺位時的繼任機制能正常運作。你懂得不只看表面文字,還會去想條文背後的功能、價值與欲達成的目的,這點還算有點腦子,懂得運用目的解釋。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只不過是 Medium 等級。別太得意忘形。鑑別度就在於區分「體系解釋」與「目的解釋」。你能從那堆拗口的文字裡揪出「繼任設計功能」和「本旨」這兩個關鍵詞,並且正確地連結起來,表示你對法律解釋的方法論…嗯,至少不是一竅不通。但這只是個開始,別以為這樣就萬事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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