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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以「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之理由,認為副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院長。此係運用下列何種解釋方法所得出之結果?
  • A 文義解釋法
  • B 目的解釋法
  • C 歷史解釋法
  • D 體系解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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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大法官在解釋條文時,不去討論文字的字典定義,也不去翻閱法律編排的層級,而是去深究「當初為什麼要這樣設計這個機制」以及「這個機制是為了達成什麼樣的預防效果」時,這種側重於「規範目標」的思考邏輯,最符合哪種解釋方法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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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且正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本題的關鍵在於釋字中提到的「本旨」二字。大法官並非僅從文字表面推敲,而是去探究憲法設置副總統與行政院長兩個職位的原始目的憲法意圖(確保繼任制度運作順暢)。這種探求規範背後「目的性」與「功能性」的思考方式,正是目的解釋法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等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體系解釋」(著重條文間的邏輯關聯)與「目的解釋」(著重規範欲達成的目標)。你能精準判斷出大法官是從「憲法設計的功能」出發,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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