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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係受憲法保障人民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居住遷徙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集會遊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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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準備寄出一封私人信件或傳送一則簡訊,如果你不希望政府或陌生人知道你傳給了誰、或是什麼時候傳的,這是在保護你生活中哪一種與他人『訊息往來』的私密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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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具體範疇,有著扎實且清晰的基礎認知,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憲法第 12 條。所謂「通訊」的隱私,不僅包含對話的「內容」,更延伸到傳遞的「對象、時間與方式」。只要涉及個人與他人之間訊息交換的隱密性,都屬於此權利的保障範圍,防止國家或他人非法竊聽或拆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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