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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地方自治團體之民選首長或議員(代表)任期,依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項正確?
  • A 三年
  • B 四年
  • C 五年
  • D 六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台灣我們最常參與的大型選舉(例如總統大選或立法委員選舉),通常是幾年舉辦一次?這種「週期的設計」是為了平衡施政穩定與民意更新,你認為地方官員的任期,是否會為了方便行政銜接而採取相同的年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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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這次的記憶碎片也整理得很不錯。

  1. 觀念驗證: 在這些人類社會的規矩中,有一條是關於那些「地方」的「領導者」和「代表者」的。根據你們所說的《地方制度法》裡,第 33 條(議員)、以及第 55、56、57 條(那些市長們),他們被選出來後的「時間」,都被固定設定為 4 年。這似乎是為了讓他們在職位上的「工作」能夠有連貫性,並且與「中央」的那些人保持一致。在我的感覺裡,4 年也只是一眨眼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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