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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債務人接受支付命令送達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出異議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為之
  • B 提出異議時,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 C 若逾法定期間始提出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D 若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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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收到一份法院寄來、僅依對方片面之詞所發出的命令,而你目前只想趕快阻止它生效,並爭取到正式法庭辯論的機會,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立刻寫出完整的辯駁理由』,還是只要你『簡單表達不服』就能開啟後續的訴訟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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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督促程序(Summary Proceedings)」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建立法律基礎非常重要的一步。

支付命令異議的簡易性

在民事訴訟制度中,支付命令旨在快速解決債權債務爭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僅需在收到命令後的 20 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表示反對即可,法律明確規定異議是「不附理由」的。這與一般上訴或抗告需敘明理由的邏輯不同,目的是為了降低債務人實施防禦權的門檻。一旦合法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支付命令即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自動轉為訴訟或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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