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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甲乙共有一寶石,出租予丙,租期屆滿後丙拒不歸還,甲乃訴請丙歸還該寶石予甲乙二人;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丙將該寶石處分給知情之丁。依法院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並非此訴訟之當事人,不受既判力所及
  • B 乙於判決確定前參加訴訟,始受既判力所及
  • C 丁並非此訴訟之當事人,不受既判力所及
  • D 甲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既判力及於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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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要在打輸官司後立刻將爭議物轉手給他人,原本的判決就對新拿的人完全失效,那麼勝訴的人權益該如何保障?為了確保法院判決的公平與安定,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份判決對「後來取得物品的人」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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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既判力之主觀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當丙在判決確定後將寶石移轉給知情的丁,丁即屬於法律上的「繼受人」。為了維護判決的嚴肅性並避免重複訴訟,丁必須受該判決效力所及,甲不需重新起訴即可對丁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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