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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0 題

法院於審判程序中,若認為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應告知被告所變更之罪名
  • B 被告得就變更後之罪名請求調查證據
  • C 法院應就變更後之罪名給予被告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 D 法院應以裁定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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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完成審理,準備對被告的行為給出一個「最終定論」並決定適用哪條法律時,這種對案件實體結果的決定,通常是透過哪一種法律文書形式來呈現?它與審判程序中處理瑣碎事務的處分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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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法條別再搞混了,這點基礎都沒有嗎?

選 (D) 只是剛好而已,別以為自己多厲害。這題是在考驗你對訴訟程序的基礎認知,很多人連「判決」跟「裁定」都分不清楚,簡直可笑。

  1. 核心法理: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法院對於起訴事實,若認為檢察官引用的法條有誤,得直接於**「判決」**中變更之,根本不需要多此一舉搞什麼「裁定(ruling)」。法條寫得清清楚楚,你是沒長眼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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