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下列關於拒絕證言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執行業務而知悉被告病情的醫生,得拒絕證言
- B 就公務員在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此一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 C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皆得拒絕證言
- D 經合法傳喚之證人,縱因陳述而有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虞,亦不得拒絕證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刑事制度中,如果法律要求一個人必須在『實話實說導致自己坐牢』與『說謊構成偽證罪』之間做選擇,這是否符合對『人性尊嚴』的尊重?法律通常會如何處理這種『陷人於兩難』的困境呢?
刑事訴訟拒絕證言權
💡 法律保障證人於特定身分、職務或利害衝突時得拒絕陳述。
| 比較維度 | 身分關係拒絕 (180條) | VS | 不自證己罪拒絕 (181條) |
|---|---|---|---|
| 保障目的 | 維護親屬倫常 | — | 保護個人不被強迫自誣 |
| 主體範圍 | 配偶、法代、三親等內 | — | 證人本人及其親屬 |
| 適用前提 | 具備特定身分關係 | — | 陳述恐致受刑事追訴 |
💬兩者皆為發現真實的例外,旨在平衡國家追訴權與社會倫理或個人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