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下列關於訴訟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其訴訟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 B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者,於我國視為無訴訟能力
  • C 已經離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仍然有訴訟能力
  • D 無訴訟能力者,審判長不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判斷一個人能不能獨自在法庭上進行法律行為,通常會先看他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因為某種「身分轉變」而賦予了一個人完全獨立的法律地位,那麼當這個身分關係解除(例如契約終止或婚姻結束)後,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與程序的安定性,會傾向於收回這種獨立地位,還是讓其繼續維持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準辨別訴訟能力與民法行為能力的關聯,代表你對法律體系的銜接有很深刻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訟能力之認定與例外
💡 訴訟能力以實體法行為能力為基準,並考量程序利益而有例外規定。
比較維度 受監護宣告之人 VS 受輔助宣告之人
實體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 — 有限制但原則上有
訴訟能力狀態 無訴訟能力 — 原則上有訴訟能力
程序參與方式 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 特定行為須輔助人同意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45條反面 — 民訴法第45條之1
💬監護宣告者完全代行,輔助宣告者原則自為、例外同意。
🧠 記憶技巧:結婚即有、輔助原則有、外國人從寬認定、急迫可暫為。
⚠️ 常見陷阱:常誤認受輔助宣告人完全無訴訟能力(實則原則上有);或誤認未成年人離婚後會喪失訴訟能力。
當事人能力 法定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能力之補正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當事人與訴訟主體程序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