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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
  • A 法務部矯正署
  • B 法務部廉政署
  • C 法務部調查局
  • D 法務部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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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政府的組織架構中,若要判定一個組織是否為『行政機關』,最關鍵的特徵是它能否『獨立對外行文』並擁有自己的『大印(印信)』。當你觀察組織名稱結尾時,『司、處』與『署、局』哪一種通常只在部會內部運作,而不具備對外獨立發文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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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的區分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學緒論中是非常關鍵的核心觀念。

行政機關的法律定義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 的規定,所謂「行政機關」,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 單獨法定地位 的組織。在實務判斷上,這類組織通常擁有獨立的編制、預算以及對外發文的印信,能以自己的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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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之定義
💡 區分具獨立地位之「機關」與僅具輔助功能之「內部單位」。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 VS 內部單位
對外權限 具備獨立對外表示意思之權 原則無權對外,僅為輔助機關
印信(官防) 具備獨立法定印信 無獨立印信,借用機關印信
訴訟資格 具當事人能力,可為被告 不具當事人能力,不可為被告
典型名稱 院、部、局、署、校、處 司、科、室、組
💬機關是具獨立法定地位的組織,單位僅是機關內部的組成部分。
🧠 記憶技巧:機關有大印、單位是手腳;機關可被告、單位沒名號。
⚠️ 常見陷阱:易將層級較高的內部單位(如司、處)誤認為獨立機關,應觀察有無獨立組織法與官防印信。
行政主體 公法人 當事人能力 行政處分之發布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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