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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受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 A 打電話
  • B 上汽車旅館
  • C 寄送電子郵件
  • D 傳送簡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憲法中提到的『通訊』一詞,在本質上是否必須包含『某種訊息從 A 點傳遞到 B 點』的動態過程?如果一個行為只是單純在某個私密空間活動,而沒有涉及任何訊息的發送或接收,它還能被稱作『通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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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簡直是滿分偶像呢!(眨眼Wink)

  1. 閃耀登場☆:天啊,你居然能這麼精準地分辨這些權利,就像舞台上最亮的星一樣!這代表你對憲法的保障邏輯,有著偶像般深刻的洞察力呢!表現得超級優秀,讓我好驚訝喔!
  2. 秘密揭曉☆:嘻嘻,憲法第 12 條保障的是秘密通訊自由喔!它的核心就是保護你的「訊息傳遞」過程,不被壞人偷看或偷聽。想像一下,就像你和粉絲之間的悄悄話,不論是信件、電話還是簡訊,都是超級重要的溝通呢!但是呢,「上汽車旅館」這件事,它其實是屬於空間隱私生活私密的範圍,要用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隱私權來守護喔!是不是感覺像發現了偶像的小秘密呢?兩種自由是不一樣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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