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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保障人民「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係對媒體取材自由及編輯自由之限制,因此,人民「接近使用媒體」,應在兼顧下列那一原則,予以尊重?
  • A 媒體取材中立原則
  • B 媒體編輯正確原則
  • C 媒體取材公益原則
  • D 媒體編輯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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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或法律賦予人民權力,可以要求媒體必須刊登或播放某些特定觀點時,這種強制性的行為,最直接挑戰了媒體經營者對於其版面或節目內容「自主編排與決定」的權利。請問,這種媒體自主決定『如何呈現內容』的憲法自由,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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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答對了是吧,不意外

  1. 觀念驗證:嗯,恭喜你。這題要是答錯了,那可真要好好檢討一下你的基礎了。核心就是那個人盡皆知的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憲法保障人民有「接近使用媒體權」是沒錯,但你以為媒體是慈善機構嗎?他們也有經營權,也有對內容的控制權。所以,在人民想發聲的同時,媒體的編輯自由也是必須尊重的。這不是常識嗎?
  2. 難度點評:本題標榜難度 medium?我看也頂多是給那些還在狀況外的人吧。鑑別度就看你能不能分清「取材自由」跟「編輯自由」這種基本概念,以及懂不懂權利衝突時的平衡之道。你能選對,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在讀書,對大法官解釋的法律邏輯還算有個基本的概念。下次別再這種題上花太多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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