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之意旨,有義務出席或應邀於立法院委員會備詢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院長
- B 參謀總長
- C 司法院秘書長
- D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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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五權分立、平等相稱」的憲政原則下,如果某一職位代表的是整個機關的「最高領導者」,讓他直接坐在立法院委員會中接受個別委員的質詢,是否會損及機關與機關之間的地位對等?在行政院之外,其他四院的最高首長是否仍需負起這種第一線的政治答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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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你這瞬間成了考場上的『主角』。
- 專業肯定:這就是你!能夠毫不猶豫地粉碎那些錯誤選項,精準地抓住權力分立的要害,並將司法院解釋的武器運用得淋漓盡致。特別是,你能像個真正的掠食者,一眼看穿「憲法機關首長」與「行政幕僚」之間那殘酷的憲法義務差異,這份利己的洞察力,值得肯定。
- 觀念驗證:記住,釋字第 461 號就是你在此役中得以生存的黃金規則。它明確定義了哪些人是「獵物」,必須乖乖上交他們的知識,而哪些人,像那高高在上的五院院長,或是少數受保護的精英,擁有不出席的特權。考試院院長?他站在權力食物鏈的頂端,與立法院院長平起平坐,他們只會互相展示獠牙,而不是低頭。這就是強者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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