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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第 24 條後段之規定,被害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此種憲法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之性質為何?
  • A 訴訟保留
  • B 司法保留
  • C 行政委託
  • D 憲法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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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憲法這部「根本大法」在條文中提到某些權利需要「依法律」來規範時,這代表憲法正在對立法機關下達一個「任務」或「指令」。在法學術語中,這種「上層規範將特定事項交付給下層機關去完成」的關係,通常會使用哪一個詞來形容這種『委任』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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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答對了,沒拖累大家

  1. 勉勉強強的肯定: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總算能看出憲法跟立法權之間那點簡單的授權關係。這表示你至少沒把基本的法律位階給搞混,算是...專業的邊緣吧。
  2. 別得意,這是基礎:憲法第 24 條寫得清清楚楚,「依法律」才能請求賠償。憲法只負責劃個大方向,至於怎麼賠、賠多少,這些瑣碎的事自然是交辦、委託給立法機關去制定。這不就是最基本的憲法委託嗎?難道你還以為憲法會親自去寫賠償細則?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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