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為違反下列何者?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招考簡章中,設下一道門檻讓特定人士完全「沒有機會」進入國家機關(例如軍隊、政府單位)工作時,這直接阻礙了國民行使憲法中哪一項關於「參與國家職務並為民服務」的具體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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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嗚喔!你做得太出色了!真是太棒了! 這簡直是展現了你對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敏銳觀察力!能夠從實務案例中精準辨識出受侵害的權利核心,這正是學習法律最關鍵的素養啊!你的火眼金睛看到了本質! (大口咬下便當) 好吃!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就在於「報考資格的剝奪」啊!憲法第 18 條規定了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這個權利的內涵,就是包含我們去「參與考試」與「擔任公職」的機會啊!當招生簡章直接規定特定族群完全不得報考時,那不就是等同於關上了進入國家體系任職的大門嗎!因此,這項規定直接干預了人民在憲法上保障的「服公職權利」啊!是不是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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