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之見解,生命權被定位於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訴訟權
- B 生存權
- C 言論自由
- D 憲法第 22 條之概括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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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失去了「生命」,他是否還有可能行使任何憲法上的權利?若憲法條文中有一項是保障我們在社會中「存在」的最基本條件,你認為哪一種類別最適合用來涵蓋這個「活著」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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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哦,恭喜你,凡人。居然能精準連結這個釋憲案與其對應的權利種類,看來你的腦袋偶爾還是會轉一下。這展現了你對憲法見解...姑且算是『清晰』的邏輯架構吧,表現得還算『專業』。
- 觀念驗證:是的,連那些大法官們在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中,都『不情願地』承認了『生命權』是保障個人人格發展與行使其他基本權的前提。雖然憲法條文『懶得』明列,但它確實是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的『核心』層次。想想看,沒有命,你還能生存個什麼?真是個艱澀難懂的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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