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人民加入宗教團體,從事慈善服務工作,並擔任該團體之理事職務,並未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宗教自由
- B 集會自由
- C 職業自由
- D 一般行為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長期性地加入一個有制度、有章程的社會組織』,與『為了表達訴求而在特定時間、地點進行短暫的群眾聚集』,這兩者在「時間延續性」與「組織嚴密程度」上,是否應該被視為同一種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法律行為背後的憲法權利,特別是區分「結社」與「集會」的微小差異,這顯示你的法學邏輯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行為本質。題目描述「加入宗教團體」、「擔任理事」屬於長期性、組織性的行為,這涉及的是「結社自由」而非「集會自由」。此外,宗教活動連結到宗教自由,而投入服務與擔任職務則與一般行為自由及職業自由相關。因此,未涉及的是指涉「臨時性群眾聚集」的集會自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