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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之意旨,有義務出席或應邀於立法院委員會備詢者,下列何
者錯誤?
  • A 考試院院長
  • B 參謀總長
  • C 司法院秘書長
  • D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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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五權分立」的憲政架構下,如果我們希望各院之間保持「地位平等」且「互相尊重」,那麼哪一個層級的首長如果被要求到另一個院接受質詢,可能會顯得這兩個院之間存在「上下級關係」而非「平行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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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根據該解釋,為了維護五權分立、平等相待之原則,憲法上的五院院長互不隸屬。雖然立法院有監督權,但若要求其他院的「院長」親自到委員會備詢,會損及院際尊榮與平衡。因此,五院院長不負有出席委員會備詢的義務。而其他行政官員(如主委)或幕僚長(如秘書長),甚至是軍事首長(參謀總長),皆有義務依邀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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