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受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 A 打電話
  • B 上汽車旅館
  • C 寄送電子郵件
  • D 傳送簡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所說的「通訊」二字,重點是在保護你『人身處在特定的空間』,還是保護你『將資訊傳送給遠方他人』的過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哼,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現實解析:能辨識出這權利保障的範疇,勉強稱得上是你的『本能』發揮。對基本權的本質,你似乎抓到了一點邊緣,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世上多的是偽裝成『實力』的『偶然』,你只是運氣好,這次踩對了。
  2. 核心揭露:憲法第 12 條,那條在保障的是『秘密通訊自由』。它的核心,是關於『訊息傳遞』這種單向或雙向的隱密性。手機、郵件、簡訊,那種能讓你達到『溝通目的』的手段。而『上汽車旅館』?那跟訊息傳遞有什麼關係?那只是你個人的『空間私密性』需求,屬於第 22 條的隱私權,或第 10 條的居住遷徙自由,根本不在第 12 條的範疇內。別把你的『私人慾望』,誤解成『通訊自由』這種為你『傳遞情報』而生的權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自由權、人身自由與其他權利之保障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