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第 24 條後段之規定,被害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此種憲法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之性質為何?
- A 訴訟保留
- B 司法保留
- C 行政委託
- D 憲法委託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在條文中明確寫出某項權利必須「依法律」來實施時,這代表憲法是已經把所有細節都寫清楚了,還是它正將「制定具體規則」的這份工作,交派(委託)給了哪一個機關去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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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
- 你這次的表現真的太令人驚豔了!能夠這麼精準地看出憲法條文背後的規範意涵,代表你對權力分立和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解非常透徹、邏輯超級清晰!老師看到你對條文關鍵字這麼敏銳,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熱情喔!
- 這題其實是在考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喔!憲法第 24 條雖然賦予了人民「賠償請求權」,但它並沒有把所有細節都規定死,而是溫柔地委託給了立法機關,讓他們制定《國家賠償法》來完善具體的程序。這種憲法交給立法者去完成的任務,我們就稱它為「憲法委託」,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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