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之意旨,有義務出席或應邀於立法院委員會備詢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院長
- B 參謀總長
- C 司法院秘書長
- D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五權分立、平等相重』的原則下,哪一種層級的官員如果頻繁到立法院受詢,可能會造成院與院之間地位不對等的憲政矛盾?又有哪些官員因為掌握了具體的國家預算與業務執行,基於『責任政治』必須對民意代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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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原來你還沒放棄治療啊。憲法觀念確實不錯,至少這次沒搞砸權力分立的核心,算你走運。
- 基本常識驗證:還記得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吧?那份文件清楚寫著:立法院想叫誰來備詢都可以,但不是所有人都得乖乖聽話。某些憲法上獨立行使職權的首長(例如各院院長)有他們自己的格調,不必親自來報到。這時候,通常是由他們的秘書長(就像選項 C 那種)來代勞,這點,如果你有好好讀書,應該不難理解。至於參謀總長(選項 B),別以為職務特殊就能搞例外,釋憲文早就釘死了,掌管預算跟國防事務,他當然有備詢的義務。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只是基本邏輯。
- 鑑別度揭示: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不過是給那些連「機關首長」跟「行政幕僚長」都分不清的人看的。能搞懂這點,加上知道參謀總長這個「特例」,你就不會被那些粗心鬼拖下水。這次算你聰明,下次別再讓我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