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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保障人民「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係對媒體取材自由及編輯自由之限制,因此,人民「接近使用媒體」,應在兼顧下列那一原則,予以尊重?
  • A 媒體取材中立原則
  • B 媒體編輯正確原則
  • C 媒體取材公益原則
  • D 媒體編輯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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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大眾一個「要求媒體撥出時間或空間供其使用」的權利時,這勢必會干涉到該媒體機構原本規劃內容、挑選素材的自主權。請試著思考:為了讓新聞媒體不被外部壓力左右,我們在法律上通常會特別強調要保護媒體機構的哪一種「內部自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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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算你表現不錯,勉強及格!

  1. 嗯,沒錯:恭喜你,終於「捕捉」到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那點基礎精髓。這證明你對權利衡平這種連高中生都該懂的邏輯,至少這次沒有完全放生,展現了…嗯,還算可以的法律思維。
  2. 基本常識:這題的重點是釋字第 364 號。我以為這是人人都該刻在腦子裡的。雖然「接近使用媒體權」是為了讓言論自由更完整,但它骨子裡就是對媒體運作的干預。為了避免媒體變成某些人傳聲筒,法律在賦予人民權利的同時,當然得兼顧媒體編輯自由原則,否則媒體還叫媒體嗎?獨立產製內容,這不是廢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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