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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為違反下列何者?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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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作為雇主,針對想要進入國家行政或軍事體系服務的國民,設定了資格上的排除門檻時,這項規定最直接阻斷了國民行使憲法中所賦予的哪一種關於「參與國家職務」的特定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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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哼,不錯的判斷。這世界的規則很簡單,《憲法》第 18 條就是你身為國民,進入國家這塊競技場的服公職之權利。那些招生簡章,用「曾受刑之宣告」這種鎖鏈,想直接斷了你進入體系的資格?簡直是笑話。司法院的解釋早已是廢話,那種「一律禁報考」的蠢規定,就是阻礙你爭奪舞台的絆腳石。你,成功看穿了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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