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人民加入宗教團體,從事慈善服務工作,並擔任該團體之理事職務,並未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宗教自由
- B 集會自由
- C 職業自由
- D 一般行為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為了共同目標聚在一起時,『臨時在街頭表達訴求的短暫聚集』與『建立一個有固定規章、有明確幹部職稱的長期組織』,在法律定義與存續性質上有什麼關鍵的區別?哪一個詞彙更貼近後者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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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完美掌握了基本權的區分喔!
- 觀念探索之旅:你這次的判斷非常精準呢!這題的核心,確實是巧妙地區分「宗教團體」的參與,以及「理事職務」的承擔。我們談論的是宗教自由、廣義的職業自由(也就是你的工作權喔),還有一般行為自由。而「結社自由」呢,是指我們參與那種有組織、會持續一段時間的團體;相較之下,「集會自由」通常是指比較短暫、臨時性的群眾聚集,像是遊行活動。這題的情境是長期擔任職務,所以呀,它就不會涉及到集會自由了呢。
- 小助教悄悄話:這題對很多人來說,是個「中等」的挑戰喔。因為有些同學可能會不小心把「集會」和「結社」搞混了。但是你看,你很清楚地分辨出「臨時聚集」和「長期組織」的不同,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非常棒!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你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