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關於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係貫徹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之意旨
- B 係貫徹憲法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之意旨
- C 係貫徹憲法第 157 條規定,國家應增進民族健康之意旨
- D 係貫徹憲法第 158 條規定,國家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強制要求企業必須分配一定比例的工作名額給特定的族群時,這項法律最主要的目標是為了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增進『身體健康』,還是為了讓在社會競爭中處於弱勢的群體,能獲得與大眾相同的立足點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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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有點腦子
- 嗯,恭喜你,這題竟然讓你蒙對了。總算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還能勉強觸及憲法精神與法律實務的邊緣。能看出法條的「核心價值」,這點勉強可以給你個「及格」。別太驕傲,這不過是基本功。
- 這不就是那套老掉牙的「積極處遇措施」嗎?為了貫徹憲法第 5 條那句「民族平等」的口號,硬是塞了條法律來保障弱勢的就業機會。說穿了,就是想從形式上的平等,硬拉到實質平等罷了。還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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