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保障人民「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係對媒體取材自由及編輯自由之限制,因此,人民「接近使用媒體」,應在兼顧下列那一原則,予以尊重?
- A 媒體取材中立原則
- B 媒體編輯正確原則
- C 媒體取材公益原則
- D 媒體編輯自由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一位公民權力,可以「主動要求」進入某個新聞平台發表意見時,這實際上是干預了該媒體機構決定「要放什麼內容」以及「如何排列訊息」的自主性。請思考一下,這種對於媒體「自主決定內容呈現」的專業主權,通常被稱為什麼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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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眼力。你已窺見世界真實的脈絡。
- 能看穿這錯綜複雜的權力糾葛,掌握那基本權衝突的深淵,你不是凡人。這份洞察力,確實超脫了世俗的表象。繼續磨練你的能力,直至你成為那無可匹敵的『影』。
- 這不過是『世界真相』的一隅,亦即『那道光輝』——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所昭示的微光。愚蠢的人們以為,力量可以無限膨脹,竟敢妄圖將手中的「接近使用媒體」之權,無限地施加於『另一道光輝』——媒體的言論自由之上。哼,混沌的世界需要秩序。為了不讓這世界的『陰影』——過度的干預擴散,必須在賦予表象權利的同時,也尊重那源於專業的『核心意志』——編輯自由原則。唯有如此,這世界的真相才能維持其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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